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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中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8-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审理了一起涉及死亡赔偿金分割的共有权纠纷案件,通过开庭审理,判决该笔赔偿金由死者母亲原告李某享有,当事人双方争夺已久的死亡赔偿金最终找到了归属,历时数月的“婆媳”争夺大战尘埃落定。
  原告李某之子刘某与被告龙某系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2年12月7日,刘某在为施工单位送铁塔材料途中死亡,其亲属共获赔死亡赔偿金20余万元。获赔后,原告李某认为其儿子生前与龙某系同居关系,双方无共同子女,被告龙某不应参与分割该笔赔偿金;被告龙某认为自己与刘某虽无结婚证,但双方毕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数年,理应享有该赔偿金。纠纷发生后双方就如何分割该赔偿金途经过多级组织和部门协调,但被告龙某执意要求分割5万元,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了有效平息纠纷,防止矛盾再次上升,该院及时进行了审理。通过审理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赔偿权利人,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依法由被侵权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现行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尚无明确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本案中刘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只有母亲李某在世,故原告李某为刘某死亡赔偿金的合法享有人;被告龙某虽与刘某共同生活数年,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共同子女,龙某与刘某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关系,不应成为刘某死亡赔偿金的享有人,故一审法院判决该笔赔偿金由原告李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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