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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发布《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8-11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发布《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修改并重新发布了《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13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7月20日,我们收到来自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共19份,分别来自5家期货公司、5家证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在收到的19份意见中,涉及《适当性规定》的意见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该制度是否适用于金融期权。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金融期权交易活动的,原则上应该遵守《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当前,我会正对期权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如未来对金融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有新的要求,我会再另行发布规定。
二是第14条中“行业监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确其具体内容。本条的修改,是为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未来可能的行业监管政策调整预留法律适用空间。
三是50万的开户门槛是否可以降低。依据法律文件的层级体系及分工,具体开户标准由中金所根据《适当性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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