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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3-08-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扶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扶养义务是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夫或妻一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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