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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风险转移
发布日期:2013-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风险转移。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三国法高频考点风险转移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可分两种情况: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以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适用。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分两种情况: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到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二)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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