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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亲属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禁止结婚的亲属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的规定,结合少数民族的一些具体情况,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对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做了变通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为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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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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