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太死亡,谁有遗产继承权?(转载)
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症的王老太在虹口区广中街道有一处房产,去年年底,王老太去世,围绕这套房子,王老太的哥哥、姐姐、外甥对簿公堂,王老太的哥哥作为原告,认为自己享有遗产继承权,而王老太的姐姐、外甥则认为王老太的哥哥早已放弃了继承权,并同意由王老太的外甥继承这套房子。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套房产由王老太的外甥继承,王老太的哥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期,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王老太没有子女,父母、丈夫也已经去世,只剩下哥哥、姐姐两个亲人,一直以来都是王老太的姐姐照顾她的生活。几年前,王老太的姐姐患了癌症,手术后身体不好,不能再照顾她,于是要求哥哥承担起照料王老太生活的责任,但哥哥不同意。
这时,王老太的外甥提出,他愿意做阿姨的监护人,照顾阿姨的生活,但他认为权利和义务应当相一致,因此要求在王老太百年后,她的遗产全部归自己继承。于是在2009年,各方通过诉讼确定由王老太的外甥担任其监护人,承担照顾王老太生活的义务,王老太的哥哥、姐姐均明确表示在王老太死后,放弃对王老太遗产的继承权,由王老太的外甥继承。
庭审中,原告王老太的哥哥认为,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自己自王老太死亡之日起从未表示放弃对王老太遗产的继承权,且王老太的外甥并未对王老太的生活尽到照顾义务。
被告王老太的姐姐、外甥则认为,原告在2009年已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且王老太的外甥尽到了对王老太的照顾责任。为了证明自己对阿姨的生活尽到了照顾义务,王老太的外甥申请自己的隔壁邻居出庭作证,证人证明确实曾看到一个弱智老太很长一段时间在王老太的外甥家中生活。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继承人王老太系精神发育迟滞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和丈夫早已死亡,又无子女,其兄姐是其法定监护人,且必然成为其遗产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其兄姐于2009年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其外甥承担扶养义务,并放弃对王老太死亡后遗产继承权的表示,可以视为其代王老太与其外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
并且,在王老太日常生活需他人照顾时,其兄姐作为王老太将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照顾义务,并以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作为对价换取由王老太的外甥担任监护人并承担扶养义务的意思表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王老太的外甥已承担了扶养义务,因此判决王老太的遗产由其外甥继承。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