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肇事人找人顶替罪名,被判无期
2010年10月19日,康某在与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两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康某在发生事故后未下车查看情况,驾车逃离现场时碾压上其中一名路人罗某,康某在逃逸过程中又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康某继续驾车离开现场。事故造成罗某因轿车碾压致使伤势过重,当场死亡,另外两名受害人轻度受伤。康某打电话张某让其弟弟为自己顶罪,张某遂安排张某某到交警大队为康某顶罪。
由于执法部门在张某某顶罪前找到了康某,确认其醉酒驾驶,康某的找人顶罪的行为未成功。经过检验,康某的酒精含量为106.5mg/100ml。交警部门在事故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康某的醉酒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名受害人无责任。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康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某明知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醉酒驾车,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主观上放任事故结果的产生,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意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判定,被告康某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受害人罗某家属11.7万余元、何某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