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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审查的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2013-08-0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审查的主要内容
  【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控辩双方争议的的焦点内容,附带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以及其它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
  李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判决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等诸多有利辩护意见,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监狱服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因涉嫌抢劫罪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首次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也是首次在死刑复核阶段由辩护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三方参与办理具体案件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昨天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一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
  杨方振被终审判处死刑后,其父亲到北京找到死刑复核专家,请其担任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律师查看了案卷材料,并两次前往河北会见了杨方振后,认为他是被冤枉的。
  杨方振的辩护人律师介绍说,本次最高法开庭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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