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走客户资料另立门户被判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7月9日,中国最大一宗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及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原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4名涉案员工余×宏、罗×和、肖×娟、李×红也分别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处罚。
4名高管非正常离职
经审理查明:珠海赛纳公司系打印耗材生产企业。2008年2月19日,国家商务部批准珠海赛纳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全资子公司赛纳美极有限公司。珠海赛纳公司设立赛纳美极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对外贸易的结算效率,并仅在开展对外业务时使用赛纳美极有限公司的名称。
上诉人余×宏、罗×和、李×红、肖×娟原系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的员工,当时分别任常务副总经理、销售总监、产品部经理、销售经理的职务。在日常工作中,4名上诉人能接触并掌握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保密履约期限自2010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0年下半年,上诉人余×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在2011年与江西商人黄×志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并成立上诉人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4家公司均承担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的工作。
2011年3月7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余×宏、罗×和、李×红、肖×娟等人在未与珠海赛纳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非正常离职,并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类经营性信息资料私自带走。他们离职后即到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工作并担任相应职务。
低价销售同型号产品
其后,余×宏指使李×红将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其本人和罗×和,并提供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由余×宏、罗×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产品价格明显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依据此价格体系,4人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推销,以产品价格低廉、付款方式宽松等优惠条件恶意争夺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共向珠海赛纳公司的11个国外客户销售与赛纳公司相同型号的打印耗材产品。
受到严惩
法院认为,上诉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余×宏、罗×和、李×红、肖×娟等人具体负责实施,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达7659235.72美元,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原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4名涉案员工余×宏、罗×和、肖×娟、李×红分别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处罚。
【律师点评】
1.定义: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3.法律救济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