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遭遇交通事故应向谁请求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害时,同时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乘客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另一种就是乘客与其乘坐的机动车之间的运输合同违约赔偿的关系。此时,乘客有权自行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或违约之诉,且只能二选其一。
如乘客选择侵权之诉,也不能通过其乘坐的机动车所投保的交强险要求赔偿,因为乘客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只能属于机动车一方所受损害,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按过错原则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但乘客属于对方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根据对方机动车的事故责任,可以获得相应的交强险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可依据其余承运人之间形成的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此时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以上两种方式,乘客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都主张,两种方式都有利有弊,相对提起违约之诉而言,提起侵权之诉往往能通过对方保险公司来获得赔偿,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一般比其他赔偿义务人更强,且乘客可通过侵权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的便捷之处在于赔偿责任更容易成立,因为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本律师建议:乘客应当理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各种情况,权衡两种方式的得失,选择最有利、最便捷、最有保障的方式来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