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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未按期体检,法院判决保险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代理一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笔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身份证:
代理人:何焕明、

住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给第三者车辆维修费元52430元,并从2013年1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20日23时许,原告司机伍某驾驶在被告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粤A2QXX号小型车行至广州市天河区科学城环城高速车大观出口匝道处与另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粤AHXX车辆损坏严重的后果;司机伍某即刻报警,同时向被告保险公司保案,报案号为:5106010010412004974,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经被告派员定损修复费为52430元,车辆修复后原告支付了修理费52430元,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于2013年1月4日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原告司机迟延提交体检表。
原告认为被告拒赔无理,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和驾驶证是否有效的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由交管部门认证。被告提供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就是格式化(条款)合同,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投保人没有第3种意见,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发生事故时,未按规定年审驾驶证或依法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赔偿。该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应理解为:当驾驶人未按期体检是造成车辆损毁的直接和根本原因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理解为只要按规定年审驾驶证且驾驶证有效的,发生事故时应当赔偿;
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和驾驶证是否有效的等一系列问题应当由交管部门认证,合同约定是依法体检,原告理解为依法律而非部门规定,交警部门对持A2牌驾驶证要求体检是部门规定。本案中,交警部门对司机的驾驶证认定为合格有效,且司机持A2牌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5座以下小轿车,持C牌可以驾驶,而C牌无需提交体检表。
保险免责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相悖,保险合同制定内容应当遵循保险原理,在保险原理中,保险近因原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保险归责机制,首先,保险责任的确定应当遵循近因原则,即造成损失事故的第一原因或直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次,保险人主张免责时,也必须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与致损事故之间具有近因关系,否则保险人无由拒赔。
 原告认为被告拒赔无理,依法向贵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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