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未关好救护车救人变伤人
这是发生在柳州市的一起交通事故,无辜女子阿英因交通事故受伤,拨打120急救车救治,因救护车司机未把车门关好,阿英从急救车上掉下来,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救人变伤人。在短短的20分钟内,阿英连续遭受二次交通事故,车主、司机、保险公司之间如何划分责任。2013年4月25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2年2月26日10时20分,阿光驾驶“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柳州市西江路金泰美食广场对面路段停车开门过程中,适遇黄先生(阿英的爱人)驾驶电动车搭乘阿英母女至此,轿车的左前门部位与电动车右侧部位发生侧面相撞,造成黄先生、阿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由于阿英双手抱住女儿,未伤及小孩。事故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英与与黄先生无责任。
阿英受伤后,拨打120急救车,柳州某附属医院接到指令后,派出120急救车前往救治,10时40分,救护车赶至现场,将阿英抬上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120急救车行至柳州市西江路金泰美食广场对面路段左转过程中,因120急救车车门未关好,阿英从急救车内摔出跌到在车外地上,造成阿英再次受伤。事故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20急救车司机阿荣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英无责任。
阿英二次受伤后,被送至柳州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阿英头皮血肿,右面部挫裂伤,右肱骨大结节骨折,丙型肝炎。于2012年6月8日出院,住院103天。花去医疗费13129.35元,2012年6月15日阿英再次住院治疗,住院27天,于2012年7月12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折,花去医疗费1175.11元。
两司机为明确责任,阿光、阿荣与阿英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阿荣接到120急救中心电话,西江路段双龙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出租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阿英头部受伤,在返回途中发生救护车门打开使阿英从后门跌落造成右手臂受伤。该《协议书》约定阿荣承担阿英右手臂伤的治疗费用,阿光承担阿英头部伤的治疗费用。
阿英经治疗稳定后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8月3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阿英损伤右肩部构成八级伤残,柳州某附属医院在诉讼过程中不服该鉴定意见,要求重新进行鉴定。2013年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为,阿英本次车祸导致右上肢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因被告各方责任不明,双方协商未果,阿英于2012年10月10日将轿车司机阿光、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柳南支公司)、120急救车司机阿荣、120急救车所在医院—柳州某附属医院、120急救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北支公司(以下简称:柳北支公司)诉到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阿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465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13年3月27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25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柳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阿英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36元;二、被告柳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阿英护理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749.92元;三、被告柳北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柳州某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周纪英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2595.78元;五、驳回原告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