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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修订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我国大陆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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