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占用公共露台 诉请1元精神损失被驳回
认为邻居占用两家共用屋顶搭建的雨棚造成自己房屋漏水,吉安两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维修房屋或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2013年5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两原告郭某和李某与两被告张某和王某是邻居,两家都住在房屋顶层。2011年5月,两被告在两户之间的公共露台(为维修房屋留出的共用露台)上搭建了玻璃雨棚,砌了两堵墙,并对墙面铺设了地砖、瓷砖,填埋了水管,加了水池、排水管,在自家墙上开了一扇门使用公共露台。2011年5月18日,两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两家共用的楼梯屋顶空地由被告搭建阳光雨棚使用,但被告保证,若因被告搭建的阳光雨棚造成原告房屋出现渗水、漏水、堵塞、损坏等情况,被告必须将共用楼梯屋顶空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维修或补偿责任。一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家的房屋靠近共有部分墙面有损坏现象,就要求被告拆除雨棚等物,但被告不予拆除,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公共露台原状,维修房屋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主审法官做工作,两被告拆除了搭建的玻璃雨棚、墙和水池,并已停止占用公共露台。但被告认为原告家的房屋损坏与自己的搭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共露台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共有部分应经其他业主同意,并且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两被告未经过其他业主同意,占用共有部分违法。但两被告现已拆除在共有部分搭建的主要设施,未拆除设施并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已停止占用共有部分。而两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房屋内墙损坏系由两被告占用共用部分所致,故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