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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10、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
发布日期:2013-07-2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10、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3号
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裁判摘要】
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总第201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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