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注销后债权以股东名义起诉
公司清算注销后债权如何处理
案例:A与B合伙开了家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不到两年,由于双方的原因不想继续经营,后经过清算后,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公司注销登记。后来A发现公司还有一笔十万元的债务在清算时遗漏了并没有收回来。可公司注销了,该以谁的名义来起诉呢?作为公司股东是否有这个资格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
江律师:公司注销后,公司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法人主体资格灭失,产生相当于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那么尚存在的债权,理应由继承人继续,1、如果公司有承继人那么由承继人继承。2、公司股东以股东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追讨公司债务人的债务。在起诉的时候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属于公司注销之前公司的债务;还有证据当时原告具有股东资格;以及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