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提供材料的要求
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书证、照片等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体;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当事人提供调查、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询问人、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盖章)并按手印;
5、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证人亲笔书写,签名(盖章)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
(2)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职业(岗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
(3)注明说明以何种方式了解或知悉工伤事故,实事求是地证明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