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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分割纠纷案分析
发布日期:2013-07-26    作者:110网律师
导读:买房、买车、装修……已成为现代人筹备结婚的必经阶段,财产的结合远早于婚姻关系的确定。但世事难料,万一婚没结成怎么办?万一离婚又怎么办?近年涉及婚前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难道感情破裂了,还要经受对簿公堂的折磨吗?
  钱财:用于筹备婚礼属于赠送?
  案例回顾:2007 年7月,韶关的黄先生和小自己18岁的女友相识,不久后两人开始同居。同年9月,黄先生把一本存有5万元的存折,连同密码和自己的身份证都给了女友。女友从中取出4.5万元,给了自己父母。10月,两人拍了婚纱照并预定了婚宴酒席。结果因黄先生父母反对,两人分手。随后,黄先生状告前女友,要求归还4.5 万元,被法院驳回。
  广州的一个相似案例则得到了不同的判决。2004年,76岁的美籍华人杨先生,经介绍与57岁的张女士相识并相恋。同年,杨先生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交给张女士4万美元及8万人民币元,用于在国内共同购房以备结婚。但杨先生回国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得知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他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结果,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张女士占有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法官点评:是否赠送要看条件
  韶关的黄先生作为成年人,将存折连同密码、身份证都交给了对方,相当于认同对方支配该笔财产,因此那4.5万属于无偿赠送。
  而美籍华人杨先生支付的4万美元和8万人民币——约40万元(按2004年人民币汇率),这笔钱并非小数目,按常理,一般人不会无条件交给别人。由于这笔钱是为了买房及供婚后共同生活,属于附有条件的赠与。因两人分手,共同生活的目的落空,且房产证上没有杨先生的名字。所以,张女士继续占有使用这笔款项就属不当得利,应如数归还。
  律师支招:签订协议列明条件
  婚前尽量别将大额账户交给对方。即使是为了筹备婚礼事宜,也最好签定协议。比如写清楚“这笔资金用于筹备婚礼”等以结婚为目的的条款。因为这些案子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难以预期。
  另外,建议男女双方在事前签订“同居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列明双方的财产(不动产、动产等各种财产),并约定财产的归属,以避免日后的各种纠纷。
  股票:婚前投资婚后赚钱怎么分?
  案例回顾:2003年,张先生在婚前用自己的8万元积蓄投资股票,同年与女友小娜结婚。婚后,这些股票一直由张先生单独操作,并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小娜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股票及其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
  同样于婚前投资股票的小华,则得到了不同的结果。小华婚前投入了个人存款共15万元炒股。婚后,她将股票账户交给丈夫操作,其后帐户增值到60万元。两人离婚时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法院则认定,小华的股票帐户的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点评:合作炒股属于共同财产
  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而股票,由于存在技术操作等因素,如果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且婚后自行操作使之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增值部分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律师支招:婚前炒股最好分开账户
  为避免争议,男女双方婚前炒股,最好各自开立股票账户、独立操作。如果选择合作炒股,就要把各自投资的份额以书面形式写明。这样,日后无论收益还是亏损,都按照事前约定的份额来计算。
  婚房:婚前买房产权该归谁?
  案例回顾:深圳的刘先生与女友已经同居多年。筹备结婚时,刘先生用多年积蓄买下一套房屋。为表示亲密,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并写明双方各有50%的产权。不久后两人分手,但谁都不想离开新房。于是,刘先生将女友告上法院。他认为,房款是他给的,女友只是名义上的50%产权人。然而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子还是应该一人一半。
  法官点评:房产证有名就有份
  刘先生与女友的婚房以两人的共同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了房地产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登记行为是合法的。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刘先生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推翻上述登记之前,否认女友拥有50%产权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支招:联名登记房产要慎重
  婚前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可以写上两人的名字,还可根据出资的比例写清楚各占产权的份额。如果由一方在婚前独力付清房款的,房产证应该只写自己的名字,这样,该房产婚后仍将属于个人财产。
  另外,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家具、汽车等物品,在法律上都属于共同共有财产,除非能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否则就各占一半。想要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可在购买物品后的发票上署上自己的名字并保管好,或是保存好银行帐户的划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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