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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认定股东资格?
发布日期:2013-07-25    作者:林姜律师
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有的股东有过实际出资,却没有经过登记。有的股东经过了登记,却没有实际出资。一般的讲,股东资格的认定要结合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综合认定。具体的讲,下列条件在股东认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一般的讲,公司章程是决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是确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前提。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并不具有授权性,仅是一种证明性文书。在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原则指导下,交易相对人只需了解公司通过法定形式所表现出来的信息就可以了,因此这些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只能算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中关于股东信息的记载,与股东资格都不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在商法公示主义原则下,这些法律可能因其公示性在处理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中确实是判定是非的依据,但是权利义务最终都会由真正的承担者来承担。第二,股东间意思表示的一致性。股东间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确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公司正是人们为了扩大规模获取更多利润和抵抗风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当仅依靠亲缘关系维持的家庭或家族经济组织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后,人们就会去选择哪些彼此能信任并志同道合的人进行合作,当合作没有亲缘关系作保障时,人们就依靠对契约的遵守来维持合作关系。不管我们如何给股东下定义,不可否认的是股东是对公司享有股份的人,享有股份意味着对公司享有股权。虽然对股权性质还存在着诸如债权说、物权说、社员权说、综合性权利说等争论,但可以明确的是,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财产属性,本质上属于私权。股权来自于公司制度,其产生于市民社会而不是政治国家,由参与者创设并不由公权力授予。对股权的处分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财产性权利的处分,因此,按照现代法律制度的设定,在民事生活领域,一切权利的行使或者利益的实现,都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结果,即权利人自己追求利益的结果。(四)股东的实际出资。股东实际出资,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但是也要注意到,一般的讲,股东资格与出资并不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因此有学者认为:“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了出资不一定能成为公司股东,没有出资也可能成为公司股东,因此,股东资格就不能与出资划等号。出资是一种行为,成为股东是一种结果,一种行为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法律结果还有诸多不确定性。股东指的应当是“取得公司股份,作为公司组成成员并对公司享有股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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