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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中关键财产证据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年初,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买婚房该如何分割的离婚财产案件。案情大致是:齐先生(化名)与马女士(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以齐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首付款55万元是齐先生的父亲在2007年11月15日上午九点从通辽市某邮政储蓄所自己账户上取出现金交给齐先生,并由齐先生在1小时内通过隔壁的农业银行汇入卖房者的帐号中。2012年1月,齐先生委托本律师将马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我方主张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买房时齐先生父亲的出资应视为对齐先生个人的赠与,涉及房产的该部分出资及房产相应增值部分共计150万元属于齐先生的个人所有,其余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对于本律师所陈述的事实与依据,马女士矢口否认并声称买房的钱全部是夫妻共同出资,不存在齐先生的父母出资买房问题,案情一时间陷入不明朗状态。
  为了证明齐先生父亲为二人购房出资55万元的事实,本律师当庭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通辽市有关邮政储蓄所及农业银行调取齐先生父亲及齐先生当日存、取款的具体时间、地点与数额。以证明齐先生当日所存的55万元来源于齐先生的父亲。对于本律师的申请,对方律师表示反对,理由是:即便查清上述存、取款数额都是55万元,存、取款具体时间仅相差1小时,存、取款地点为相互毗邻的两家金融机构也只是巧合,不能证明齐先生父亲为买房出资的情况。法官当庭也很犹豫,表示要请示领导后才能做出决定。
  休庭后,本律师多次给案件承办法官打电话进行沟通与说服。其中最主要的一条理由是: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与认定标准与刑事案件有很大差别。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标准相对来说要宽松一些,法官在审查时有一项重要原则即自由心证原则,其实就是要求法官注重运用常识进行合理的可能性判断。本案中,一旦我方申请调查的事项均被证明,则根据常识与巧合的出现概率极低的情况,完全可以认定齐先生的父亲确实为买房出资了55万元。最终,法官被本律师说服,不仅调取了相关的存、取款证据,证实了我方所主张的事实,并依此认定了齐先生父亲为二人买房出资的事实。这一结果为我方当事人齐先生争取有利的判决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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