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闹离婚时一方私自卖房,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110网律师
上个月,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官司。案情大致是:陈女士(化名)与齐先生(化名)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惠新西街的一处房产并登记在了陈女士名下,该房一直出租给李某(化名)。2010年,夫妻感情恶化,分居至今。2011年3月,齐先生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但陈女士不同意离婚。由于二人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标准,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齐先生的离婚请求。2011年5月,陈女士私下将上述房产以市场价280万元卖给了承租人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齐先生得知后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要求确认陈女士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由于我国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齐先生的诉讼请求又被法院驳回。  最终,齐先生找到婚姻律师。因为距上次离婚诉讼时间已满半年,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你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要求陈女士就其私自卖房的行为赔偿偿齐先生的财产损失。最终,朝阳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主张,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要求被告陈女士在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齐先生170万元。  对齐先生而言,这场离婚纠纷可谓一波三折,充满磨难。原因就是齐先生没有充分了解我国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却独自冒然行事。好在最终其选择了专业的婚姻律师为其解决纠纷方才获得了比较好的诉讼结果。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