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一)
一、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有多种形式,签订书面合同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再次,预防合作方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不予认可。二、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的审查(调查)。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理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2、审查合作对象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将带来经济损失。(《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调查合作对象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仔细审查合同主要条款。订立合同时,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1、规格条款:多规格产品更要注意。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标的物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应争取出现纠纷时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对方单位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5、付款条款:约定清楚付款的时间。否则可能给合作对象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