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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法律小案例
四海电视公司认为重庆五湖媒体有限公司复制生产、广州市蓝猫影视有限公司总经销、北京剑桥图书有限公司销售的《西游记》DVD侵犯其著作权。协商无果决定起诉解决。根据四海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向北京剑桥图书有限公司的当当网的订购,某快递公司将《西游记》DVD一套及盖有北京剑桥图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送到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四海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蓝猫影视有限公司以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不在北京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
原告四海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北京市第二公证处通过互联网购买了由被告北京剑桥图书有限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可以认定北京剑桥图书有限公司在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管辖的区域内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被控侵权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由维持了一审裁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知识扩展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从上述最高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管辖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则;
2、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3、不排除以侵权结果地为管辖因素,即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该规定虽然指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但并不排除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的侵权行为地的可能,因此不能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仅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存在其他的侵权行为地,应根据个案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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