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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与房客吵架猝死 房东家属起诉获补偿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房东在与房客的一次吵架中猝死,悲痛的房东家属将房客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
张先生年过半百,在昌平区北七家镇某村经营房屋租赁生意。去年7月,小苏夫妇找到张先生租房。双方商谈达成口头协议,每月房租600元。入住没几天,张先生在楼门口张贴通知,要求从9月份开始,所有住户的租金上调100元。小苏不同意上调租金,随后找到张先生要求退房并退租金,却遭到张先生的拒绝。几天后,张先生又打电话联系小苏表示同意小苏搬走,并退回剩余的租金。但此时,小苏却因为之前退房遇阻,表现的很不积极。
2012年7月的某天晚上,张先生敲开小苏的门,想商谈退房的事。但是小苏却称,现在没有找到新房子住,没法搬离,打算继续住满一个月。张先生听到这话很生气,因为房子他已经租给别人了,还收到了别人的定金。张先生要求小苏必须给出搬离房子的具体时间。而小苏夫妇却坚持继续住下去,不能给出搬离时间的承诺。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张先生一怒之下,拽着小苏的胳膊就往外走,小苏夫妇极力后退,双方一时陷入僵持。这时张先生的爱人闻声赶到,极力劝慰张先生。就在这时,张先生突然身体往后倾,先前紧紧抓住小苏的手也松开了,随机倒地昏厥。后张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劳累、情绪激动可为诱发因素。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的死亡源于自身的身体疾病,而与小苏夫妇的争吵行为仅为诱因。从案发情节上来看,小苏夫妇在与张先生争执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的辱骂行为,也未有明显的殴打情节,双方争执并未恶化到很严重的程度,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很严重的后果。张先生的死亡对小苏夫妇来讲,属于意外事件,他们对张先生的死亡不可能有预见性。因此在张先生死亡一事上,两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小苏夫妇补偿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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