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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评估鉴定费的预付方式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自己因为离婚财产的估价不一致而需要委托司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的情况。而需要估价的财产一般价值比较高,比如房产、汽车等财物,而评估机构往往会根据财产价值的对少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少则几千,多则几万,而且需要预交。
  一般情况下,法官审理到此时会直接指定一方当事人预交,但因为双方闹上法庭,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故往往会出现争议,被指定一方经常会以自己财力有限为由不同意预交。这时,法官为了避免无法做评估而拖延不能结案会让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法官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到此程度,本律师建议着急离婚的当事人适可而止,不要过分纠缠,以免惹恼法官以让双方庭下协商评估费负担方式为由而把案件搁置起来,造成离婚诉讼久拖不决的局面。这对法官来说无所谓,因为法官的判决书只能等到有了评估结果后才能做出,而评估鉴定期间是不计入法官的审理案件的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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