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保证书”的独家视点
案例: 逼男友拿房子担保爱情 “同居时他信誓旦旦不会变心,还写下保证书拿房子做抵押,可等我怀上孩子,他却要分手。”昨日,23岁的秦红(化名)哭着致电晨报法律在线咨询:“我能凭保证书找他要房子吗?” 秦红是江夏人,中学毕业后和同学到汉口打工。20岁那年,她结识了大自己11岁的新洲男子张卫华(化名)。张在硚口营房村有套房,两人不久搬到该处同居。 同居期间,秦红多次提出结婚,张卫华总是搪塞,并表示会照顾秦红一辈子。 没领结婚证,秦红总觉得不放心,她想出一个办法——要求张卫华写份保证书,保证一辈子不变心,否则张卫华的房子归秦红所有。在秦红的多次要求下,张卫华极不情愿地写下保证书,签了名。 然而,去年10月,张卫华认识了离异女子吴艳(化名),两人很快好上了。此后,张多次要求和秦红分手,均被秦苦苦挽留住。去年底,秦红怀孕,张却劝她打掉孩子。秦红坚持要孩子,这件事后,张卫华打定主意要分手。 眼看男友的心难以挽回,秦红翻出保证书,要求张兑现诺言,把房子过户给她。张却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份保证书没有经过公证,根本无效。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天明律师事务所尹芳律师均认为,张卫华的这份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 两位律师表示,秦红与张卫华只是恋人关系,秦红企图用协议方式控制情感走向,这与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精神相违背,所以他们两人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张的变心行为有悖“爱情忠诚”,但不能用法律来处罚。 案例来源:武汉晨报网(记者肖利敏 汪兆靓) 同居关系合法吗?本案的同居关系合法吗?本案的保证书效力如何?秦红应该怎么办? 林律师法律意见: 1.同居关系合法吗?本案的同居关系合法吗? 对于前一问题,曾经有很多朋友向本人咨询过这么个问题,林律师的意见是:单身的男女(即未婚或离异的男女)之间产生的同居关系是合法的,要理解这种观点,应该认识到单身的男女对“性权利”的处分完全是一种人身自由。当然,结了婚的男女与其他异性之间产生的同居关系是违法的。所以,本案的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2.本案的保证书效力如何?秦红应该怎么办? 先看以上两位律师的观点“秦红企图用协议方式控制情感走向,这与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精神相违背”,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保证书与“婚姻自由”的精神并不相违背,相反它正好符合“婚姻自由”的精神,因为张卫华可以选择同秦红结婚,也可以选择不同秦红结婚,但是他必须为他的选择以及之前的行为负责任。 再看本案的保证书的效力,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保证书不是合同法上所说的“保证”,其实就是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就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张卫华的房子归秦红所有”可以理解为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该合同的效力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及其他关于“合同效力瑕疵”的规定来判断,本案的保证书并不符合该法条及其他关于“合同效力瑕疵”的规定所规定的各种情形,所以,本案的保证书是有效的,秦红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林姜友情提醒: 不要等到意外发生后才考虑合同的效力,在签订合同之前搞清楚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才是明智的选择。况且,同样的意思,不同的表述在法律上的认定就不一定相同,所以,找专业人士来起草合同是非常重要性的。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