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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盐被判刑罚金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平乐县二男子,为牟取暴利将工业盐用标有桂山“自然盐食用盐”、“自然晶盐”、“精制盐”、“精制碘盐”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后,冒充食盐进行销售。在一年半后终落网。二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2011年1月至9月间,由被告人邹凯中出资,被告人李继雄出场地,在平乐县二塘镇高桥村委罗城村二级公路收费站附近的一厂房内,将工业盐用标有桂山“自然盐食用盐”、“自然晶盐”、“精制盐”、“精制碘盐”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后,冒充食盐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平乐县平乐镇马谓村锋联食杂店的梁文锋(已判刑)91.73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256,884.00元;销售给平乐县张家镇安平食杂店的韩绍明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15,530.00元;销售给平乐县平乐镇安良街老邓食杂店的邓光军2.12吨,销售金额人民币5,060.00元。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邹凯中、李继雄、等人正在进行分装加工时,被平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工业盐14.65吨,货值金额人民币39,774.75元;假冒精制碘盐15.55吨,货值金额人民币35,454.00元;假冒自然晶盐3吨,货值金额人民币9,450.00元。
以上被告人邹凯中、李继雄等人已生产并出售的假冒食盐共98.8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277,474.00元,尚未出售的假冒食盐33.2吨,货值金额人民币84,678.75元。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李继雄到平乐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凯中、李继雄伙同他人将工业盐分装后,充当食盐进行销售,销售数量达98.855吨,销售金额达277,47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凯中、李继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邹凯中、李继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货值人民币84,678.75元的33.2吨假冒食盐售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继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凯中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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