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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刑罚加身后悔迟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透支消费是当下流行的消费方式,不少年轻“月光族”甚至已适应了刷信用卡、过“负翁”生活。不过,在这种时尚潇洒的生活方式中,隐藏着很大的违法风险,稍不注意就可能违法犯罪被判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判处一起因透支信用卡迟迟不还被判定恶意透支的案件,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志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林志春在中国农业银行铅山支行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透支额度为2万元。2010年10月2日,被告人林志春从该卡透支了2万元投资养殖业,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导致欠款无法归还,便改变联系方式,外出以逃避农行工作人员的催收。直到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林志春才归还了全部恶意透支款项,共计26,58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志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筹钱偿还农行本息,未给农行造成实际上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而明知无法偿还还大量透支的、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的、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追款的等,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本案中被告人符合上述特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接到发卡行催收信息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且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因此认定其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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