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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法院适用新司解对两未成年被告人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08-06-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时隔一个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新司法解释,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宣告免于刑事处罚。

2月23日上午,崇文法院依法对这起有两名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作出公开宣判,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被告人中,两名17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因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解释》第17条规定,被依法宣告定罪免刑。

被告人陈立忠、王海文、蒋石刚、以及17岁的王某、缪某均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由于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又没有一技之长,找工作屡屡受挫,案发时他们主要靠拾废品来维持生计,并且居无定所,常常在天桥下的通道过夜,时间一长,原本素不相识的几个人凑到了一起,渐渐熟络起来。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钟,还在一起闲聊的五个人很偶然地遇到一任姓女子,这名女子也是外地人来京打工的,因为平时与她很熟,此刻又见其神色不对,几个人便上前询问,任称其被民工赵某强奸。五名被告人听后,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就十分“仗义”地声称:“要给赵某点颜色看看,为任某出出气。”第二天,他们手持木棒一路跟踪,在崇文区X街X路上将赵某拦下并对其进行殴打,后经医院诊断:赵头皮裂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双膝、胸、双前臂软组织挫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事发后五名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崇文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无视国法,为报复持木棒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五名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到案后确有认罪悔罪表示;且被告人王某、缪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立忠、王海文、蒋石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缪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

在法庭上,崇文法院少年庭还在宣判后对两位被告人某进行了法制教育。王某和缪某的父母亲作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操着浓重的地方话对法庭的宽大处理一再表示感谢,尤其是缪某的母亲更是声泪俱下,一再表示以后会加强对缪某的管教。主审法官也对他们进行了语重心长的教育,王某和缪某对自己卤莽的行为也深感后悔,他们对自己在法律上的无知和文化技能的欠缺深有感触。表示释放后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悔过自新,认真做人。

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审该案的王强法官就同类案件对比了新旧司法解释在量刑上的不同,依据1995年的旧司法解释,本案中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王某、缪某要被判处实刑;但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王某、缪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就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形,这意味着案子审结后,两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当庭就要被释放了。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强法官说:“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特点,易冲动,可塑性也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与成年人犯罪适用不同的审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台了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更多的未成年人将会有改过的机会。但宽容不等于纵容,这也给司法界和社会留下了一个深刻的问题,就是如何对这些免于法律制裁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改造,使他们真正懂得珍惜法律给予他们的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中国法院网·高小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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