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父母、配偶(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申请定居所需手续
(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六)提交经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办事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责任部门 、县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
办事地点 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 0791-7288490
监督电话 0791-7288488
0791-7288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