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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吗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09年1月,黄某经人介绍与谌某相识,同年4月,黄某与谌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9年9月,被告谌某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谌某并与另一男子同居且生有一子。2011年8月,黄某向人民法院咨询谌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律师评析】

  我认为谌某与另一男子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因此谌某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所以将此也定为重婚是将其作为重婚罪的共犯来考虑,因为没有他的行为就没有他人的重婚行为,二人行为结合后才导致重婚的发生。从客体上讲,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从客观方面讲。即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在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包括两种:有配偶的人,没有配偶的人。在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则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第二、本案中谌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此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是指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应当不包括事实婚姻姻;第二层是指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应当包括事实婚姻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姻,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谌某与“他人”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谌某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谌某与“他人”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姻,故谌某构成重婚罪。

 提醒:

  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名副其实的重婚,二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事实婚姻姻要想构成重婚罪,那么前婚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法律婚,否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前婚的事实婚姻没有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本身都是非法的,当事人都没有获得配偶的身份,那么后婚无论如何都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构成重婚罪。因此,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前婚为合法有效,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姻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1994年2月1日以后发的事实婚姻认定为非法同居,那么此后所发生的事实婚姻当然不能够成为重婚罪的前婚。“若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对于前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的不同阶段的规定予以认定,在其获得当时法律承认的情况下方可再予以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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