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经批准设置的营业性民用射击场必须达到安全要求;有牢固的枪弹库并达到“三铁一器”的要求;有专职枪弹看守、保管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政审条件;有完善的技防设施,有健全的安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九条、二十三条)。
办事流程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该民用射击场的申请及场地情况、枪支弹药库房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提出配置意见,经主管副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由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该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的设置、射击距离、靶位、接待能力等情况,对该营业性民用射击场配置的枪支种类、数量进行研究,提出使用意见经主管副局长同意,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组织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治安支队(大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审批,以治安总队名义代厅下发同意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竣工使用批准文件。
营业性民用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公安厅报公安部批准。营业性民用射击场配置彩弹枪由省公安厅批准。
(一)申请
1、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竣工使用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场地情况、申请配置枪支种类、型号、数量及配置理由、用途等)。
(二)受理
1、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申请函上签署意见,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不符合受理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1、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2、审查程序:
(1)审核: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接设区市公安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拟请示文件连同申办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中止审核。
(2)复审: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请示文件上签署复审意见,并将请示文件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理由。
3、审定:省公安厅主管副厅长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其中,营业性民用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公安厅签署意见后报公安部审批,营业性民用射击场配置彩弹枪由省公安厅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安全要求:
各级治安部门要按以下主要安全条件指导射击场所开展安全设施建设,并实施审查验收:
(1)射击运动枪支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应由具备专门资质的设计、施工与安装单位负责。
(2)彩弹枪射击场与学校、医院、幼儿园、车站、码头、广场等人群聚集区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与居民住宅区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00米;
(3)彩弹枪射击场枪弹库(室)与射击场地应为一个整体,不得分开设置;
(4)彩弹枪射击场地应设置能够纵观全场的观察岗;
(5)彩弹枪射击场地应以围墙或围栏与外界相分割。围墙或围栏不低于2.5米,并采用发射的彩弹不能穿透的密实材料;
(6)彩弹枪射击场地的总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7)彩弹枪射击场每百平方米面积所配置枪支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支。
(五)制度要求:营业性民用射击场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射击场法定代表人是治安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射击场应建立枪支弹药库保管、值班、检查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枪支使用、保养登记制度等。
(3)安全接待制度。射击场不得向射击活动参与人员提供含酒精饮品;不得让活动参与人员将行包、刀具等危险器具带入射击区域;对不得携带的物品提供寄存服务;拒绝精神病人和酒后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入射击区域,或者接触枪支、弹药;为射击活动参与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急救等必备的设施和器材。
(4)射击活动前准备制度。射击场应建立参与人员身份登记制度,参与者凭有效身份证件消费,登记簿应保存2年,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射击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对射击活动参与人员进行射击安全教育,保证射击安全;建立营业前安全检查制度,对射击场内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5)定员制度。射击场要严格控制射击活动参与人数,观众不得进入射击区域。
(6)射击安全督导制度。实施枪械定位使用的,每个射击靶位设1名安全督导员;实施枪械不定位使用的(如彩弹射击活动),每队设1名安全督导员,负责射击活动的安全监护工作。
(7)营业结束后检查确认制度。营业结束后,射击场应组织检查清场确认工作,核对枪支、弹药消耗情况,组织枪支安全擦拭,及时入库。
(8)情况报告制度。射击场应每月向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射击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枪支弹药使用消耗情况,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工作时限
1、初审时限:8个工作日
2、审核时限:6个工作日
3、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4、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5、下发批准文件时限:4个工作日
(七)决定和送达
1、经逐级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决定,开具书面决定;
2、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购买枪支:省厅下发同意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竣工使用批准文件后,申请单位申办《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到省民用枪支定点配售企业(江西省林业物资公司)购买所需枪支、弹药。
(七)申办持枪证:营业性民用射击场应在配置枪支后10日内向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办理持枪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变更与延续 经批准竣工使用的营业性民用射击场变更主要项目的,应按照重新申请程序报批。
营业性射击场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配枪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取消其射击场经营资格。
办理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督措施:1、公开办事程序,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2、纳入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和质量考评。
竣工使用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