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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申领程序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我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启用〈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的通知》(赣司法援字[2006]13号)

办事条件 (一)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无律师资格的在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三)经省厅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及考试考核合格的。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申请人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三)申请人为法律援助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的文件与复印件;(四)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五)2006年度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申领申报表;(六)2006年度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证》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七)2006年度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证》注册申报表;(八)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办证用);(九)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事流程 (一)各设区市司法局认真审核申领《法律援助工作者证》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格按规定上报材料,并按应提交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二)《法律援助工作者证》年度注册有效。对不参加本年度注册或持证人调离法律援助机构的,各法律援助机构 要及时收缴其《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由各设区市法律援助科(中心)统一上交省厅法律援助处登记注销;(三)《法律援助工作者证》遗失的,要在省或设区市级报纸上公告作废;(四)申领、注册《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省厅组织的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年度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不少于40个课时(含部、省、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培训)。各地要按照省厅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合理安排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训、申领及注册工作;(五)各设区市司法局请将首次参加省厅培训、申领、注册《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的人员,统一填写好“2006年度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证》申领申报表”,于9月15日前报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法援工作处

办事地点 省司法厅一楼法援工作处(一)

联系方式 0791-6295804

监督电话 0791-62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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