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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张伶和陈霞都是星和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张伶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张伶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十四英寸国产颜色电视机委托陈霞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张伶给陈霞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了一台日本产二十英寸彩电,由陈保管和使用的那一台可以按适当的价格卖掉。同时还说,事成还可以给些报酬,陈霞当时写信表示说,都是哥们,何谈什么报酬呢。

本公司司机文高得知此消息后,找到陈,表示想买下达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文高对陈霞说,你可以写信告诉张伶,就说彩电的显像管出故障了,图像不清,要他降低价格出售。陈霞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文高的关系不错,经常让文高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特别是,有一次公司派陈霞出去买啤酒,陈私自把啤酒拉到自己家中两箱,当时让文高知道了此事。陈霞想如果此事被文高说出去,对自己会有不利。于是,陈霞按文高的意思给张伶写了信。

张伶回信说,如果真的是显像管坏了,可以按低一些的价格卖掉。于是,陈霞以五百元的价格将张某的十四英寸国产彩电卖给了文高。张伶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电视机的真相,责备陈霞欺骗自己,并要求文某返还彩电。陈霞却说,降价出售是你同意的,现在不能反悔。文高则称,电视机是自己从陈霞处购买的,坚决不返还,张伶遂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张伶委托陈霞卖掉其由陈霞代管使用的彩电,双方是委托关系。而又约定不用付报酬,则是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双方中有一方违反了义务,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则此方有损害赔偿的责任。在委托合同中,则有一些例外。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若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只有由于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能请求赔偿损失。此外,在受托人超越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本案中,张伶与陈霞的委托合同是一个无偿的委托合同。陈霞违反了委托合同的基本义务,恶意与第三人文高相互串通,以低价将电视机卖于文高,并欺骗委托人张伶说显像管有毛病。张伶在其欺骗下,才作出了降价的指示。故可见受托人陈霞是以故意的行为而给委托人张伶造成损失的,虽然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但亦要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此外,在本案中,还有另一层法律关系,即受托人陈霞与第三人文高的恶意患通,损害了委托人张伶的利益,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由陈霞与第三人文高负连带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由陈霞与文高负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文高返还电视机,并且要支付使用期间内对电视机损耗的补偿。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入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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