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甲年初在某储蓄所存入50000元人民币(定活两便)。当时甲要求设立代号为“1997”的密码储蓄所在给甲的存单上也有“密码取款”的字样。前不久,存单不慎遗失,便到储蓄所查询,工作人员告诉甲存款已被人取走。甲间储蓄所工作人员冒领50000无存款的入是怎么知道密码的,该工作人员说,定活两便的存款不需凭密码取款。甲与储蓄所负责人交涉,该所负责入认为,设立密码只是内部操作上的方便,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和效力,故储蓄所不负存款被人冒领的责任。
「评析」
我们认为该储蓄所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储户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是一种附带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带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带条件时生效。所以,甲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是合法和有效的,储蓄所在给甲开具的存款单上注有“密码取款”字样,说明储蓄所对甲所要求的设立密码的请求是同意的,这样就表明甲与储蓄所就存储时必须使用和审查密码形成约定,对储蓄所来说,在储存和取款时审查密码,已成为义务,储蓄所对他人冒领存款时未尽审查密码的义务,因而是一种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甲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要求该储蓄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