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7月底,上海人韦某等人携带被告扬中市液化气公司上岗证,至原告王某家中推销液化气灶,原告花费320元购买了一台液化气灶,韦某当即向原告出具了盖有“扬中市液化气公司”条形章的收款收据。原告使用灶具数日便出现无法点火故障,遂至被告处要求退货,被告否认卖灶给原告并拒绝退货,故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于2002年10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款320元、要求被告加倍赔偿320元、承担损失280元,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能成立,其购灶的收据印章不是我公司的,公司未向被告销售过灶具,故不承担责任。经法院调查查实,被告曾向韦某提供上岗证合作卖液化气灶,因韦某销售的灶具有质量问题而引起数起纠纷,消协均作了调处,本案因被告拒赔而未能调处。
扬中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给原告购灶具款320元,原告同时向被告返还其所购灶具。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1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1、本案有着特殊的背景原告提起的诉讼标的额虽仅有600元,但本案却有着复杂的诉讼背景。2002年1月至7月期间,上海人韦某携带被告公司的上岗证在扬中四处上门推销液化气灶,鉴于韦某持有被告单位的上岗证以及“扬中市液化气公司”条形章的收款收据等手续,大量扬中居民基于对被告公司的信任,认为是被告在销售液化气灶,而购买了韦某销售的液化气灶。2002年下半年,一些消费者发现韦某销售的液化气灶出现点火故障,遂到被告公司要求退货处理,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又向扬中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本案原告就是在消协调处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而韦某持被告单位上岗证销售液化气灶的数量难以查实,其他消费者都十分关注本案的审理结果,如果本案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严格依法裁判本案对于避免这一推销液化气灶所可能引发的群体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2、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作用在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对于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但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各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表明我国已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
上海人韦某在销售灶具时持有被告公司的上岗证,且随身携带着盖有“扬中市液化气公司”条形章的收款收据,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是经过被告单位授权的,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恶意交易之嫌,足以表明在交易时原告是善意相对人,本案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原被告间的灶具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按照表见代理的归责原则来处理,韦某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本案被告来承担,即被告作为出卖人对灶具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当然,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韦某追偿,但那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了。
3、原告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是否成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合同法》则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即损害国家利益的,方为无效,此外,一概为可撤销或可变更。
本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是无可争议的,在此前提下,关于被告欺诈行为有无的认定意义重大,因为这涉及到双倍赔偿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向韦某配发公司上岗证,双方合作销售灶具,原告王某是善意相对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此处不再赘述。被告扬中市液化气公司理应为灶具的出卖人,这是毫无疑问的,被告出卖的商品虽有质量问题,但此并不能必然说明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审理中被告否认对韦某的授权,仅表明其对韦的行为不予追认,亦不能以此认定构成欺诈。可见,原告关于被告存有欺诈行为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在本案审理结果的指引下,被告与其他消费者间的灶具纠纷也得到了妥善解决,本案较好地发挥了判例的重要作用。
被告扬中市液化气公司轻率向他人提供员工上岗证,导致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教训是深刻的。笔者籍此建议,在各种经营活动中,企业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授权委托书的填写,在解除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应尽快通知相关的客户,建立严密的公章、合同等企业专属物品保管机制,防范恶意代理的发生,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合同相对人进行交易前亦应当作一些必要的调查,保持一定的谨慎,以免遭遇经济交往的陷井而受骗上当。
陆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