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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就可以赖账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李某与陈某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两家对门触户,关系一直很好,平时谁家要是生意上资金周转紧张,只要吱一声,另一家准会慷慨相助。可是近来两家却为借款闹起了别扭成了冤家,最后竟然闹到法庭。

事情缘起于两年前的春天。当时李某因生意急需向陈某借款2万元,双方在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成交。由于陈某借给李某的钱,是住房抵押贷款的一部分。一年后贷款到期,陈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时,李某要求陈某出示借条,陈称李借款时根本就没有写借条。由此,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后陈某多次催款未果。无奈,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诉称李某赖账不还。李某承认向陈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但辨称借款时是给陈某出具了借条的,此后将2万元归还,已从陈某处收回借条并当场销毁。现陈某要求归还借款,实属恶意诉讼。陈某称两家之间平时也经常相互借款,彼此间有着相当的信任,从来就未履行过书面手续。而且这次借款又是在一个特殊的背景下进行的,即陈某的侄子与李某的女儿当时正谈着恋爱,两家关系比以往更加亲密,更谈不上要李某出具借条了。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借款时是否出具借条,借款是否已经归还法庭上陈某坚称借款时李某没有出具借条,这次李某拒不还款,是因其女儿恋爱不成而生怨,故意借借条一事刁难他。而李某坚称出具了借条并按期付了借款利息,后来也归还了本金。陈某诉之法庭,是想得到双份的还款。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陈某向法庭出示了两盘录音磁带,上面记录了他分别找李某夫妻索要借款时双方的对话。证据显示,李某夫妻二人均承认向陈某借款的事实,只是在由谁出具借条的问题上两人说法矛盾。但二人均表示只要陈某拿出借条,他们就归还借款。同时,他们也拒绝了陈某提出的在李某归还借款后,由陈某给李某出具收据并书面说明借、还款情况的建议。为证明借款已经归还,李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只能证明李某于某一天与他人在一起点钱的事实,至于与李某一起点钱的人是谁,点的是什么钱,有多少钱等问题,证人都不能证明。

最后法庭认定:1、双方借贷事实存在,因为李某自己承认这一事实。2、李某借款时未向陈某出具借条。因为李某夫妻二人对是谁出具借条以及出具借条时的具体情节说法相互矛盾。3、关于是否归还借款的问题,李某主张已经归还,就应由其对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李某对已经还款的事实,仅提供一个证人,且这个证人的当庭证言不能证明还款的事实。因此判决李某败诉,限期向陈某返还借款2万元。

其实,只要仔细推敲一下李某的辩解,就会发现其不合情理之处:一是在不能出示借条的情况下,陈某提出在收到李某的还款后给其出具收据并注明情况,这应该说一个合情合理的建议。不说到底有没有借条,就算有借条,但借条不慎损毁或遗失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即使说陈某想故意隐匿借条而另有他图,那么在李某还款后陈某出具收据并作注明的情况下,陈某隐匿借条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李某拒绝陈某的建议是不合情理的。第二个不合情理之处,是李某所谓在归还借款后,从陈某处收回借条并当即撕毁一说。本来陈某就称李某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并由此引发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李某如果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既不向陈某索取收据,又将已经收回的借条当场撕毁,如果陈某再次主张李某归还借款,李某岂不是百口难辩

民间借贷不履行书面手续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平常,以往遇到此类纠纷,法官也感到头痛,要么案件久拖不决,要么勉强下判,判决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常常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此类情况作出统一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只要陈某能够举证证明李某找其借过2万元钱,对于李某是否还钱的事实,就应当由李某来举证证明了。如果李某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到位,就应当由李某承担败诉的责任。

因此,不要以为没有借条就可以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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