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中共南宁地委原书记莫军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莫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其受贿及不明财产被追缴上交国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5年8月,合山市地矿局地质开发公司工人凌宏笔通过他人送给时任自治区人事厅厅长莫军人民币10000元。同年秋,凌宏笔在合山市花人民币9400元购买奇石一块送与莫军。1996年初,莫军调任南宁地区行署专员后,将凌宏笔安排调入南宁地区公安局工作。1998年,凌宏笔又在柳州市花人民币2500元购买奇石一块送给莫军。
1994年9月,来宾县人陶庆参为使自己转为国家干部,通过关系找到莫军。1995年,陶送5条金条和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6802.22元给莫军之妻卢某。莫军知道后未将金条和金戒指退回,亦未上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外,莫军仍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略).63元、美元7786元、港币46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