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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0年9月20日,赵庆将自己的摩托车专卖给了同村的宋泉,双方约定价款为13300元,宋当天便付给了赵1000元,并约定剩下的价款分别给付。可是三天后,宋却以“不想要了”为由将该车退还给了赵,并要求赵将其先前给付的1000元退还,赵认为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赵一纸诉状将宋告至了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宋向其给付12300元余款。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宋泉在购买原告赵庆的摩托车时年仅15岁,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别高宋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案中的原告赵庆在与被告宋泉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要求被告宋泉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而且二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故原告赵庆与被告宋泉之间订立的摸腿哦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发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庆要求被告宋泉支付欠款123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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