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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股东会决议将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利也有弊,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是否进行分立。
在以往的经济交往实践中,有些公司在拖欠大量债务无力偿还后,利用改制之名把债务留给旧公司,企图用“金蝉脱壳”方式逃废债务。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了社会经济交往的安全性。
实践中,公司分立的目的一般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但公司分立不得损害经济社会的稳定性以及其他债权人等的利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条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但其中规定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应包括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90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法条的规定与上述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相吻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更加明确。
综上所述,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并不会随着主体的消灭而消灭,而是由分立后的公司概括承担。分立后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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