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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转让与债务的履行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甲雇用乙为其打工,年底结欠乙的工资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甲向乙出具欠条一份,后乙凭借此欠条向甲索要工资款。甲以丙向其出具的一张同样为一万元的欠条给乙抵偿工资款。在未收回原欠条的情况下,由乙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收到甲的丙欠条一张面值一万元。乙接受该欠条后,向丙要款,却发现丙下落不明,无法要回该款。乙在索要无望的情况下,凭甲向其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给付工资款一万元整。而甲以乙已接收到丙的一万元的欠条为理由抗辩,自己的还款义务已履行,请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审理]:

对如何处理本案,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甲已经以转让债权的方式履行了义务,乙已经接受了周某的欠条,说明他也是同意甲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义务的。甲的义务既已履行完毕,那么与乙之间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是,甲以丙的欠条还款,是债权的转让行为,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现因甲无法证明已通知丙。故该债权的转让对丙不发生效力。甲的还款义务并未履行,甲仍应对乙继续还款,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是,甲以丙的欠条向乙还款,是以丙的欠条得到清偿为前提的,现在丙的欠条未得到清偿,说明甲的义务未履行,故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请求。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三种意见,但认为该两种意见的说理并不充分,并未在法律上找到明确的依据。同时,如果乙在得到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拒不返还丙的欠条,甲又需要以何种法律理由请求乙返还该欠条。所以,笔者拟对该案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望得到一个完满的答案。

首先,在甲对乙负债的情况下,甲以丙的欠条还款,乙也接受了该欠条,并出具收条,该还款方式是否说明了甲已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得到清偿。甲毫无疑问应当按照欠条确立的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甲将丙的欠条转让给乙,应当视为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效力。该案中,该债权的转让,因无法通知丙而对丙不发生效力。但是甲与乙之间这种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它是甲方双方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甲、乙双方的这种合意恰恰关于对甲对乙债务的履行方式的一种确认。因此甲对乙的还款义务履行。

其次,既然甲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本案的事实分析,当事人之间就存在一个以债权转让方式终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义务,因此,甲乙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所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甲、乙之间达成该合同的目的是满足乙的债权。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甲对丙的债权履行对乙的债权。那么甲就应与承担对该债权的瑕疵担保义务。即保证该债权能得到及时、完全的清偿。既不能存在因债务人的抗辩使债权请求权受阻的情况,也不能存在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履行不能的情况。因甲转让的对丙的债权,因丙下落不明无法实现,甲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致使不能实现该合同的目的。乙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的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结合本案,乙可以要求恢复原欠条的效力,收回已出具的收条,返还甲丙的欠条,要求甲按照其出具欠条确定的义务履行。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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