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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的赠与物为何撤销不得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何叔喜爱摄影,他与温某是结拜兄弟,温某有一个16岁儿子温甲,温甲富有艺术天赋,特别喜欢摄影,他的摄影作品曾经在市一级举办的摄影展上获得银奖。何叔很喜欢温甲,认为他会在摄影的艺术道路上大有发展前途,于2001年2月赠给他一台价值3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以激励温甲从事摄影创作。2001年5月的一个星期天,温甲带上何叔赠给他的照相机,邀请与其同岁的何叔的女儿何某去摄影,在给何某拍照时,温甲看到何某青春照人,就动了欲念,对何某提出非分要求,在被何某拒绝后,把何某按倒在地,强奸了何某。2001年8月,法院以犯强奸罪判了温甲3年有期徒刑。何某被强奸后,精神变得有些不正常,何叔看在眼里,心里痛苦万分,恨自己赠照相机给温甲从而给女儿带来苦果,一直想要回赠给温甲的照相机,但看到在温甲强奸何某后,自己的结拜兄弟温某的难过状,又不好启口。2004年温甲服刑期满出狱后,又挎起何叔赠给他的照相机,搞起摄影创作。何叔这回决心要回照相机,便亲自找到温甲,提出要回照相机的要求,但温甲一口拒绝,说赠给的东西已归自己所有,何叔无权要回。何叔见此,相当气愤,便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当值班律师告之何叔虽然可以可以撤销赠与,但其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因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的原因已超过一年而丧失时,何叔感到非常失望,沮丧万分。

法理评析:在该案中,律师对何叔提出的咨询意见是正确的。

《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民通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合同法》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该案中,何叔把价值3000多元的数码照相机赠给16岁的温甲,温甲是未成年人,该照相机从交付时起转为温甲所有。温甲强奸了赠与人何叔的女儿,对赠与人的近亲属造成了严重侵害,依法何叔可以撤销赠与,但因何叔在女儿被强奸后一年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错过了法定的行使撤销权时间。因此何叔不能要回赠与温甲的数码照相机。

徐红黎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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