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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外力作用并致房屋倒塌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裁判要旨

投保人就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裂缝,虽然形成了危房的事实,但由于造成房屋开裂的原因系非外力作用,且房屋并没有发生倒塌,故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义务,投保人以此要求赔偿的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2003年7月19日,胡明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新世纪无忧型家庭保险”三份,保险单中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2003年7月19日零时起至2004年7月18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家用电器、家具、服装和租房费用。其中,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每份保单的保费是30元,胡明合计交纳保费90元。该保险的保险条款在第五条罗列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五种损失原因,即(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动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亦写明:“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2003年10月,胡明即发现其投保的房屋一门房的墙体出现裂缝。2004年8月,胡明见门房裂缝越来越大,遂到平安保险公司报案,以房屋因受暴雨浸灌造成裂缝为由,请求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讼。诉讼中,胡明向法院提供了保险财产已经鉴定确定为C级局部危房,应予拆除的鉴定报告,但报告中对房屋损坏的原因进行分析的结论里则写明:“被鉴房屋因属新垫宅基、整体地基基础局部承载力不均,在遭受暴雨浸灌、使用年限较长的情况下,均能对地基基础产生不利影响,抵御外力影响的能力减弱。在其自身荷载的作用下,局部出现地基基础降沉应属正常力学现象”。双方对应否赔偿仍争执不一。

裁判

睢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危房鉴定报告结论,可以认定原告所投保的保险财产存在着双方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财产自身有缺陷的问题,加之原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是任由危险结果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同时原告亦未有就自己所投保的房屋遭受暴雨浸灌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告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为:本案所涉房屋损坏情形是否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畴

本案上诉人投保的险种,其条款的第五条和第六条明文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特别是保险条款第五条罗列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的产生原因,其中第(四)项的规定,即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关系最为密切,对上诉人提出索赔的申请是否合理以及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的判断,无疑应当以该条款为依据。而该条款的适用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出现房屋的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的情形;其次,房屋主要结构倒塌是由于暴雨(或暴风)等外力所致。本案中,保险标的物主要结构并未出现倒塌的情况,而是出现裂缝形成危房。从该险种的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七条第(四)项:“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的表述来看,应当理解为:非外力因素导致的房屋裂缝、倒塌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损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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