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儿子结婚所购买的房产应该归谁所有?
目前北京房价节节攀升,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既要面对事业也要面对结婚成家的问题,父母更是为子女的婚姻问题着急,所以现在很多父母为了让子女早日成家而选择替子女出资购买房产。但当子女的婚姻亮起红灯之时,大家又都为房产归谁所有而闹的不可开交。
律师近日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的官司,案情大致是:胡先生(化名)与赵女士(化名)原为大学同学,2002年毕业后二人又都被同一家培训机构录用,二人的关系越走越近,最终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2004年登记结婚。虽然结了婚,但是因为二人没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而与胡先生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这使赵女士感到十分别扭。时间一长,赵女士的家人也有了意见,这使胡先生顿感压力巨大。看到自己的儿子如此为难,胡先生的父母也不好受,恰巧2007年他们所居住的房子赶上了拆迁,开发商一次性补偿了他们150余万元。于是胡先生的父母提出用其中的100万元为小两口在望京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老两口用剩余的钱加上一辈子的积蓄在燕郊购买了另一处商品房供自己居住。
但没想到胡先生与赵女士却在去年11月因为第三者的问题闹起了离婚。而他们所居住的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成了最大的分歧。胡先生认为购买该房产的钱是自己的父母用开发商拆掉他们原有住房的补偿款给儿女出资购买的,而且房产证登记的也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所以该房产只可能是自己或自己父母的,与赵女士无关。而赵女士也不甘示弱,认为虽然赵先生说的是事实,但买房的时候自己是出了力的,而且为装修自己也出了资,所以这房子自己也有份儿。二人为此闹到了法庭。而胡先生的父母当然站在了自己儿子的一边,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证明该房产是专门为自己儿子购买的,而且有银行汇款记录证明购房款是老人从自己账户中划出的。
为了打好官司,胡先生找到婚姻律师。在听完事情经过后,律师建议其积极应诉,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主张该房产为自己的个人财产。
后该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该房产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仅需就房屋装修部分的价值对赵女士进行补偿共计3万元。
当今父母,尤其是男方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结婚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此类房产问题时的分割方法并不统一,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此类房产的所有权已经明确,男方父母不必再担心自己一生的积蓄随着儿子的离婚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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