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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猪老板耍伎俩 法官助六旬老汉追回血汗钱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感谢法官公正办案,帮我追回血汗钱”,5月16日,年过六旬的方大勇从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1000元,清点无误,放入裤袋,高兴又激动地紧握法官的手,连声道谢。一次卖猪风波,让老汉差点失去一头大猪,一次普通的审判,让老汉感受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两年前的岁末,方大勇欲将辛苦养了半年的8头生猪出卖,好好将旧居修善,迎接新年的到来,同村的贩猪老板隆有重得知后,前往探货,一番侃价,双方称若对猪称重计价的话,按每斤7元计价,隆有重嫌麻烦,提议以估价的方式进行买卖,隆有重出价7400元,方大勇嫌价低,怕亏大,为了稳妥,让其妻子和儿子找猪笼欲装猪称重,隆有重急于赴下午的喜宴,怕耽误时间,一个劲地加价,从7600元、7800元到8200元,方大勇的理想价位是8600元,隆有重不干,最后双方互相让步,以8400元成交,隆有重称因当日接货多,资金不够,先付7400元,余款下午再付,方大勇相信隆有重的话,没有让隆有重打欠条的情况下,就同意其先拉走生猪,隆有重当日雇车将生猪拉往县城屠宰场,隆有重支付运费150元。当天不见隆有重还钱,几天后在村里开办的竹具厂,方大勇问隆有重还钱,隆有重承认尚欠方大勇的钱,但当时没带钱,方大勇同意缓几日也行。然而一个月后,隆有重仍未还款,方大勇修房却急等用钱,无奈,方大勇再次找隆有重还钱,这回隆有重否认欠方大勇购猪钱,坚称双方约定的生猪价款是7400元,其不欠方大勇钱了。方大勇闷闷不乐回家,妻儿得知原委后,相继找隆有重还钱,无论方大勇的妻儿或吵骂或威胁,隆有重坚称不欠钱,有本事找有关部门解决。买卖是否货款两清,因方大勇买卖无欠条,村民委和镇司法所调解时,均对方大勇一家的诉求,不敢苟同。四处寻求追回血汗钱碰壁,方大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讨回购猪款1000元。
面对方大勇的“零书证”诉讼,一千元钱按双方的买卖就是一头大生猪的价值。庭审中法官依旧认真查证,方大勇只能提供2个证人出庭证实,一人是其邻居堂哥方大金证实卖猪时,他在双方买卖行将结束时到达现场,听见隆有重说“8400元成交”,一人是方大勇的同在村竹具厂打工的工友林明照,证实方大勇与隆有重在竹具厂谈话时,其听见隆有重承认还欠方大勇的钱未还。隆有重质证,否认证人的证明效力,认为方大金是方大勇的亲戚,有利害关系,林明照的证实与本案无关。双方是否存在欠款事实?人证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力是比较弱的,况且方大金与方大勇还有亲戚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更弱。法官让双方对生猪重量进行描述,方瑞勇认为:6头较大,每头约180斤、2头较小,每头约110斤;隆有贵认为5头稍大(1头约160斤,4头约130斤至140斤)、3头稍小分别约100斤、110斤、120斤。法官还从双方的提问回答中查证,双方除购猪款争议外,无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方是饲养人,对自家生猪非常熟悉的方瑞勇,一方是生意人,无利不往的隆有贵,孰是孰非,法官盖棺定论。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大勇与隆有重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双方交易价款是8400元或是7400元的争议问题。方大勇主张其与隆有重口头协商,最后双方一致同意8头生猪价款共计8400元,方大勇提供证人林明照、方大金的证言证明其主张,证人林明照听到方大勇与隆有重谈到欠钱的问题,且双方除了本案之外并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依照常理,双方涉及的欠款应与双方的生猪买卖有关,故证人林明照的证言与本案有关联,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方大金是方大能的堂兄,与方大勇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但方大金的证言与林明照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方大勇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隆有重否认方大勇的主张,但其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且双方达成口头买卖生猪协议时,双方均明确知道当时生猪市场价格为每斤7元,根据隆有重在诉讼中对8头生猪重量的估算,8头生猪价款最高为7350元,隆有重却同意出价7400元,还要支付150元的运费,显然这与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不符。故依法判决由被告隆有重支付原告方大勇购猪款1000元。
一审判决后,隆有贵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隆有重极不情愿地将执行款交到一审法官手里,5月16日,法官将执行款退还给方大勇,于是出现文中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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