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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系乙肝携带者 讨要孩子抚养权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因女方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同居双方发生争吵。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为孩子抚养权展开了争夺,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纠纷,依法判决双方非婚生女儿武慧荣由袁雅婷直接抚养。
顾昂涛与袁雅婷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举行典礼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期间于2011年生育女儿取名武慧荣,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发现袁雅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常发生纠纷,为此双方起诉到到院,均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确认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一般不传染他人,可以给孩子进行母乳喂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昂涛与袁雅婷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解除。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女儿为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鉴于双方所生女儿是生至今尚未满两周岁,从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考虑,由其母抚养为宜。顾昂涛虽以被告患有乙肝病,不能直接抚养子女,但从袁雅婷乙肝病毒检验结果报告单确定的DNA数值及本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调查了解的情况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同于乙肝肝炎病患者,一般不传染他人,并不影响直接哺育抚养子女。故袁雅婷要求抚养女儿的主张应予采纳。袁雅婷抚养女儿期间,顾昂涛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其抚养费应按本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准。同时顾昂涛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对此袁雅婷应给予协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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