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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交通肇事罪 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聂晓东律师
故意交通肇事罪 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

故意犯罪违法性认识
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之争。心理责任论认为,只要具有事实性认识即可构成故意,否认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将犯罪故意视为一种纯正的心理事实。而规范责任论则认为,犯罪故意的构成不仅要求具有事实性认识,而且要求具备违法性认识。如果缺乏违法性认识,故意即被阻却。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的评价。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案例介绍
天津一男子醉酒无证驾车连连肇事获刑三年半
来源:人民法院报
1977年出生的沈某是一无业男子曾先后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10年9月减刑释放,2012年5月23日20时许又一次酒后无证驾车,在追尾一轿车后,冲撞隔离带逃逸。途中,又撞倒一名行人,后再次逃逸,当晚,交警发现肇事车辆时,该男子竟因醉酒正在车内沉睡。另外,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3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虽然沈某提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沈某无证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继续冲撞他人后逆行逃逸,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沈某的危险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汽车与他人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将其他被害人撞倒后继续逃逸,并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单行路上逆向行驶、疾驶急停,虽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已经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沈某主观上对可能造成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车辆被撞坏、人员被撞伤的后果,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特征,同时也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择一重罪处断。
所以说,沈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肇事、连续逃逸,致他人车辆损坏、身体受伤,其还在道路狭窄、车辆密集的地区逆向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另外,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由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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