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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假想防卫
发布日期:2013-07-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正当防卫中的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认定:
一、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假想防卫成立应负的责任:
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三、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四、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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