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红线牵出借款纠纷案 一份孤证法院不支持
给他人介绍对象搭“红桥”,本是好事,但却被对方说成借款,告上法庭,并请他人出庭作证,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2013年5月2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曲文霞的诉讼请求。
原告曲文霞系一位66岁的老人,其儿子40余岁还没有正式工作,且一直未婚。提起儿子的婚事,其一直犯愁。2012年10月,其在劳务市场处认识了被告陈有力,诉说了自己的苦衷。了解情况后,被告陈有力当即表示自己可以帮其儿子介绍对象。之后,被告陈有力找到其多年朋友顾云斌,想把其女儿顾晓彦介绍给原告的儿子,并尽力撮合双方见面。
在被告陈有力的介绍下,原告儿子和女孩子顾晓彦终于见了面。见面后,顾晓彦感觉对方年纪太大,且没有好感,也没感觉到有什么共同语言,因此任凭对方的追求,最终都没有打开女孩子的心房,最终双方不欢而散,分道扬镳。
在诉讼中,原告诉称,被告以给原告儿子介绍女朋友为名,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2050元。鉴于特殊关系而没有让打欠条。后经多次索要,均遭到无理拒绝,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有力偿还其欠款2050元。被告陈有力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在原告处拿过钱,也没借过钱。
原告找到证人顾云斌,请求其出庭作证,证实证人在原告家的情况下,被告陈有力两次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被告认为,证人所说不属实,被告根本没有跟证人去过原告家。被告从来没有在原告处拿过钱,也没借过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有义务就其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否认存在借款事实,虽然证人顾云斌证实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但仅凭一份孤立的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下,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