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抗辩无效 原合伙人仍需担责
2013年5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张三、李四连带支付原告王二工程价款41945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初,两被告合伙承接了某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模板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约定承包价款按展开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员完成了4302.96平方米的模板安装工程,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为86059.2元。两被告在工程期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尚欠46059.2元一直未付。原告自2008年起多次找被告催付工程款,并向劳动部门主张债权均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李四以在工程完工之前已经退伙为由抗辩,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三、李四将其合伙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模板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应按约承担连带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被告李四以其退伙为由抗辩不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工程款41945元,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